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經過近期食安風暴檢測後,除了譴責不良企業、強調企業良心外,眾多受牽連的無辜企業若是早先執行企業社會責任檢視,對供應商做更多的暸解,或可避免此禍事於未然。企業社會責任並非只是一種義務或責任,它同時會對企業帶來更好的形象和商譽、增強投資者信心、吸引優秀人才和留住人才。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檢視過程中,企業可以找到新的競爭利基,同時排除潛在的經營風險。

企業為人類社會的一員,除了賺取經濟利益外,在營運過程中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過去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一般多要求企業的營運方式必須達到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在進行商業活動時也要考慮相關的影響。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經營狀況及經濟利益外,也要考量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如此才能符合企業永續發展的目標。

過去,對企業的表現優劣,多局限在經濟效益方面(如:稅後利益、每股盈餘等),驅使企業專注在經濟效益,因而發生犧牲勞工權益、公眾利益、環境品質的事件,藉由轉嫁隱藏性的社會成本,賺取不該得的不當利益。特別是地球村興起,跨國交易頻繁,不同的國情及文化,使得企業社會責任範圍更加廣泛和複雜。

九十年代美國勞工和人權組織針對成衣及製鞋業發動”反血汗工廠運動”,促使企業開始開始制定第一份的公司生產準則,其後在各種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及消費者的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陸續制定了自己的生產準則。雖然企業己經以自訂的生產準則履行社會責任,但實施情況卻未充份揭露。

1999年1月,聯合國秘書長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提出「全球盟約」計畫,並於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啟動。「聯合國全球盟約」計畫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以及環境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要求全世界企業遵守有共同價值,實施一整套必要的社會規則。標示著企業社會責任將由企業內部的”自我約束(self-regulation)” 轉化為企業外部的”社會約束(social regulation)”。

國際上這幾年來,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規範、標準及道德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的發展日漸蓬勃,目前獲得多數人認同的有下列8項:

  •  聯合國全球盟約 (The UN Global Compact)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  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  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 (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綱領
  •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各號公約 (ILO Conventions)
  •  社會擔當 SA 8000 系列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  Account Ability 1000(AA 1000)
  •  ISO 14000 環境系列

 

其中,在1997年由「對環境負責任的經濟體聯盟」(CERES)組織及Tellus Institute 創設了永續性報告推行計畫(GRI), 是目前企業社會責任被最廣泛使用、 表達的報告標準及架構,也是這次主管機關在「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各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參考依據。

GRI在1999年推出初版永續性報告指南。2002年4月,GRI成為全球性、多邊會談形式的永久性組織,藉由更多更廣的參與,研商各種量測環境與社會績效的標準,並幫助投資者、政府、企業、民眾等,清楚理解要如何的達到企業永續發展。 經過多年的發展,GRI在2014年推出最新的4.0版報告指南。

GRI 4.0版(簡稱G4)的永續性報告指南可下列兩個層次說明:

  1. 組成:由『一般性原則』及『行業特別原則』兩者組成,G4目前制訂的行業特別原則有十個行業(機場管理、食品處理、建築及房地產、媒體、電力供應、礦治、活動企劃、公益團體NGO、財務服務、石油及天然氣),另外台灣證券交易所對目前強制揭露的三個行業也訂有「加強揭露事項」。
  2. 『一般性原則』的揭露內容:再分成『一般標準揭露』及『特定標準揭露』兩大部分。『一般標準揭露』主要是企業介紹(包括:策略及分析、組織概況、治理、倫理與誠信等章節)、報告範疇(包括:鑑別重大考量面與邊界、利害關係人議合等章節)及報告書基本資料等三大類。

『特定標準揭露』內容則包括三個主要類別:「經濟」、「環境」及「社會」,其中「社會」再細分:勞工實務和尊嚴勞動、人權、社會、產品責任等四個子類。在每個類別或子類內再分成數個指標。如下圖所示:

類別與考量面
類別 經濟 環境
考量面III 經濟績效 原物料 能源
市場形象 法規遵循
間接經濟衝擊 生物多樣性 交通運輸
採購實務 排放 整體情況
  廢污水和廢棄物 供應商環境評估
  產品及服務 環境問題申訴機制
         
類別 社會
子類 勞工實務和尊嚴勞動 人權 社會 產品責任
考量面III  勞僱關係 投資 當地社區 顧客的健康與安全
勞/資關係 不歧視 反貪腐 產品及服務標示
職業健康與安全 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 公共政策 行銷溝通
訓練與教育 童工 反競爭行為 顧客隱私
員工多元化與平等機會 強迫與強制勞動 法規遵循 法規遵循
女男同酬 保全實務 供應商社會衝擊評估  
供應商勞工實務評估 原住民權利 社會衝擊問題申訴機制  
勞工實務問題申訴機制 供應商人權評估    
  人權問題申訴機制    

資料來源:GRI

GRI 4.0和前一版本有幾個改變:

  1. 要求企業針對實質性的關鍵點進行揭露即可,不必花費精力在不重要的枝節和形式上,但什麼是關鍵點及範圍邊界到那,企業必須進行評估及說明,同時列入報告中。
  2. 對指標的要求提高,除了揭露管理方針外,還需要說明理由,同時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如此是否可以避免、降低或彌補企業因而產生的負面效應。
  3. 報告提供範圍不再以股權持有比率為限,而是以產業鏈的角度評估,除了直接控制的關係企業外,還向外延伸到供應商。這包括供應商(含新增供應商)在環境、勞工、人權和社會等議題的資訊,以及供應鏈中潛在的負面影響和解決方案。
  4. 企業和各相關的利益方間的互動和對話,不僅要說明各利益方如何參與,還要說明對話和決策的關連。企業需要重新架構與各相關的利益方間的溝通機制,這對大部分企業都是非常忌諱的事。

拉雜介紹這些,因為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已是不可逆的潮流,而將企業財務報告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兩者結合作為企業完整的績效報告更是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其排斥或拖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編製,不如早日直接面對,更何況GRI所提供的永續性報告架構,早經諸多國際企業驗證,它是一種能協助組織改進分析及決策的有利工具。

企業千萬不要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當成額外的工作,隨便應付交差了事,而是把它當成企業自我健檢的機會,試問在國際貿易如此頻繁的現況中,企業真的清楚明白所需面對的各個層面嗎?最近的食安風暴中,多少無辜廠商受到劣質原料的影響而蒙受財務及商譽的重大損失,其中許多廠商都在事發後才發現受到牽連。若是早點進行檢視,當可避免這場禍事。

更何況當企業切實執行企業社會責任,實現經濟利益、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三者的動態平衡,除可獲得更好的企業形象和商譽外,還可增強投資者信心,吸引到企業所需要的優秀人才並留住人才。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檢視過程中,企業可以找到新的競爭利基,同時排除潛在的經營風險,各位聰明的企業精英何不全力一試、早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