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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財務簽證及PCAOB財務簽證
真正讓我們與眾不同的是我們服務客戶的經驗,讓正大所能夠在客戶服務上面創造更多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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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國稅局對於優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報告作書面審核,公司被選案查核機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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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簽證
本所採用Grant Thornton Voyager 軟體及其他軟體工具等,來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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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專案輔導與規劃
本所特將會計師與經理群之菁英分成八大部,組成團隊並提供最迅速而完善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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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專區
分享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服務團隊及成員所內專家之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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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服務
『移轉訂價』是一個全球性的租稅議題。隨著跨國商業活動高速的成長,各國稅局開始注意到稅基是否有在關係人交易中不當的流失,故企業的移轉訂價安排成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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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正大是全球知名會計師聯盟組織Grant Thornton會員,目前約一半的客戶是跨國企業,也因此國際公司在台灣所會遇到的稅務問題,正大所的團隊都已經處理過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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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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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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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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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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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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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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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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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薪資轉帳事宜及繳納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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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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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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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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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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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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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劃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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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服務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企業進行績效制度建立及優化,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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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氏法案第404條遵循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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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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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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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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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調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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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鑑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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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工作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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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文件英日文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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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行號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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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分公司、辦事處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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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投資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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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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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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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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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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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和員工背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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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草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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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協議的準備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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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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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規與勞資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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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個人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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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評價服務
Grant Thornton Taiwan的評價團隊提供的評價領域涵蓋企業股權、無形資產、合夥權益、專案計畫等。專業的評價服務得以協助客戶完成合併、收購及出售資產、稅務規劃及法令遵循、財務報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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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確信報告及相關顧問業務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金管會授權辦理 ESG 確信業務(永續報告及溫室氣體)。 目前已經協助許多企業辦理ESG相關業務,如需更多相關資訊,歡迎與我們ESG負責的會計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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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減量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
「公司之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1.5億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500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在包裝減量方面在包裝減量方面,應依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使用率規定擇一辦理,且其減量成果須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會計師出具確信報告。關於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歡迎跟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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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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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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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星期三
文/陳虹宇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經理
虧損與業務緊縮下…資遣勞工的法律界線
隨著全球關稅與貿易情勢持續動盪,企業為因應局勢變化,紛紛調整供應鏈配置與進行組織重整,導致營運虧損或業務緊縮情形屢見不鮮。在此波結構性衝擊下,如何於法制框架內進行人力調整,將成為台灣企業必須審慎關注的課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得因「虧損」與「業務緊縮」為由,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而,能否構成合法資遣,關鍵在於對該事由之具體認定與舉證。
「虧損」係指企業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收入不敷支出之情況。若雇主以虧損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法院通常會以企業整體營運及經營能力為審查基準,而非僅就個別部門或單一營業項目之盈虧判斷(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例如,若企業僅部分部門虧損而歇業,惟其他部門仍擴編人力、持續營運,則恐難以構成合法資遣。
「業務緊縮」則指企業在一段相對長的期間內,營運表現持續低迷,生產量和銷售量顯著下降,且經營困難程度已迫使雇主需進行組織與人力調整。實務上,若業務緊縮情況已持續一定期間,且企業於此期間內已無其他替代方案改善狀況,雇主即得以此為由,主張資遣合法性(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號判決)。
除了具備正當理由外,資遣範圍與對象亦須符合合理性原則。若裁減範圍過大,或比例與實際營運困境明顯不符,恐將構成不當解僱。雇主應依實際部門需求、職務性質等合理標準選定資遣對象,並留存相關評選依據與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否則,一旦遭勞工質疑選定基準不公,將提高勞資爭議與訴訟風險。
此外,法院長期見解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無論依據何種法定事由,均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應先行嘗試限制加班、凍結新進人員、內部職務調整、短期留職停薪、或調派至關係企業等替代措施,僅於所有替代措施均無法緩解經營壓力時,方得進一步資遣勞工。
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於資遣前後仍持續對外招募相同或類似職務,將明顯削弱資遣的正當性,易被認定為形式性資遣、實質性替代人力之操作,從而引發勞工主張資遣無效或構成不當解僱之爭議,造成潛在法律責任與勞資糾紛。
總而言之,企業在面對虧損或業務緊縮壓力時,應審慎評估經營狀況是否符合資遣條件,並完整保存佐證資料,如財務報表、產能分析及人力需求評估等,以供未來舉證之用。同時,雇主應善盡合理注意義務,詳實紀錄曾採取之各項替代措施及與勞工溝通之歷程,以證明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從而降低資遣無效的風險。
若雇主對合法資遣程序存有疑慮,建議於作出裁員決策前,諮詢專業法律意見,妥善規劃整體人事調整方案,從而有效控管潛在之勞資糾紛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