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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財務簽證及PCAOB財務簽證
真正讓我們與眾不同的是我們服務客戶的經驗,讓正大所能夠在客戶服務上面創造更多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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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國稅局對於優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報告作書面審核,公司被選案查核機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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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簽證
本所採用Grant Thornton Voyager 軟體及其他軟體工具等,來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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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專案輔導與規劃
本所特將會計師與經理群之菁英分成八大部,組成團隊並提供最迅速而完善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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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專區
分享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服務團隊及成員所內專家之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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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服務
『移轉訂價』是一個全球性的租稅議題。隨著跨國商業活動高速的成長,各國稅局開始注意到稅基是否有在關係人交易中不當的流失,故企業的移轉訂價安排成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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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正大是全球知名會計師聯盟組織Grant Thornton會員,目前約一半的客戶是跨國企業,也因此國際公司在台灣所會遇到的稅務問題,正大所的團隊都已經處理過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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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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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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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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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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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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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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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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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薪資轉帳事宜及繳納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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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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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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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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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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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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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劃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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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服務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企業進行績效制度建立及優化,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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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氏法案第404條遵循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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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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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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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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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調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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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鑑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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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工作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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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文件英日文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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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行號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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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分公司、辦事處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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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投資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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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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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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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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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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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和員工背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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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草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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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協議的準備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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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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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規與勞資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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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個人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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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評價服務
Grant Thornton Taiwan的評價團隊提供的評價領域涵蓋企業股權、無形資產、合夥權益、專案計畫等。專業的評價服務得以協助客戶完成合併、收購及出售資產、稅務規劃及法令遵循、財務報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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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確信報告及相關顧問業務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金管會授權辦理 ESG 確信業務(永續報告及溫室氣體)。 目前已經協助許多企業辦理ESG相關業務,如需更多相關資訊,歡迎與我們ESG負責的會計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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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減量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
「公司之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1.5億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500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在包裝減量方面在包裝減量方面,應依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使用率規定擇一辦理,且其減量成果須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會計師出具確信報告。關於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歡迎跟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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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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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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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文/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破解「遺產特留分之限制」
遺產分配,是每個人都會經歷的生命階段,社會上有許多不孝子女平時對於父母不聞不問,甚至有的還會對父母出現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況,有些人以為生前預立遺囑就能完全自理遺產,排除不孝子女不讓他們分得遺產,但卻忽略民法有規定所謂的「特留分」。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分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想要立遺囑的人都宜考量這個規定,以免發生遺囑無效之爭議。坊間有人以為透過遺囑信託,可以規避特留分,但遺囑信託的本質還是「遺囑」,因此仍適用特留分規定。
若想合法地排除特留分限制,讓最終財產分配結果符合自己的期待,實務上常見做法有以下幾種:
(一)排除繼承資格: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對遺囑不正行為等,具備《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時,可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即去除其特留分之保障。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標準須以客觀事實判斷,因此也建議預先保留家暴報案紀錄、保護令、驗傷證明等證據或證人作為輔助再進行表示。表示方法雖無特別限制,但保守起見可透過公證人預立有效遺囑,表示不予繼承的事實。
實務上公證人接到訂立遺囑的要求時,皆會審視當事人年紀及身心健康等情況,甚至要求當事人須先通過簡短智能測驗(簡稱MMSE),以確保遺囑訂立人有法律上行為能力,避免日後受到法律挑戰。MMSE主要評估當事人的認知和分析能力及記憶與邏輯推理,該測驗滿分30分,分數愈高表示認知功能愈好。若有規劃請公證人預立遺囑,建議當事人或其家屬可先上網搜尋MMSE相關題庫,以利評估當事人是否仍具備能力訂立遺囑,以免徒勞無功。
(二)生前贈與:基於,《民法》第1225條規定特留分扣減對象為「遺贈」須以遺產為前提,而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並非「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因此被繼承人在世時,透過贈與直接將財產交付受贈人,能避免特留分問題。但被繼承人過世前二年贈與的財產,仍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已繳納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三)契約信託:一般而言,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不會因委託人死亡而產生遺產,因此沒有特留分問題。
(四)人壽保險:被繼承人可把欲分配的財產用來購買人壽保單,列自己為被保險人,再指定原本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保單受益人,於未來領取保險理賠給付。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給付直接歸屬受益人的財產,而不屬於被保險的遺產,因此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由於每種財產分配方式各有優缺點,建議在採取行動前多加考慮,並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財產規劃方法,確保達成自身財產傳承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