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文/ 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進口權利金課稅規範與企業因應
隨著全球供應鏈持續深化,跨國企業的進出口交易模式日趨多元,貨物流通不僅涉及貨價支付,也常伴隨技術授權、商標使用等無形資產的對價。其中,「權利金」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已成為海關近期查核的重點。
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列入完稅價格計算。另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係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此規範旨在防止進口人藉由壓低進口價格或以權利金形式轉移部分交易對價,以規避關稅課徵。若買方以低價報關進口貨物,卻另行支付高額權利金予賣方或其關係企業,將造成完稅價格低估、稅基流失。為維護課稅公平與市場秩序,當支付的權利金與進口貨物有關,或屬交易條件之一時,海關可依前述規定將該金額加計於完稅價格。
近年海關對權利金漏報查核趨嚴,並透過與國稅局的資料交換機制,匡列潛在企業名單。正式稽查前,海關通常會先寄發「廠商守法自評表/問卷」要求企業自我檢視進口申報資料是否含權利金或特殊關係交易等情形。
若經查核發現漏報,除補徵稅款外,海關亦可能擴大檢視其他進口報單內容,如運費、保險費或完稅價格計算方式等,影響層面甚廣。
面對查核趨嚴的趨勢,企業宜主動檢視現行報關資料與租稅架構,確認進口貨物之交易條件是否涉及應加計之權利金。若發現疏漏,應即向原通關地海關申請更正,以展現誠信合規態度。若對於某項權利金是否應加計仍存疑慮,可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等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可有效降低日後爭議與補稅風險。
對於外國公司百分之百持有的台灣公司,在支付權利金給母公司時,原本即須依扣繳規定扣繳稅款。若將此權利金計入進口貨物價格,則會再課徵進口關稅,形同重複課稅。企業面對此挑戰時,宜重新評估整體稅務規劃,例如企業可檢視集團內交易安排,評估權利金支付的必要性,並依不同情境模擬計算相關稅務影響數,以優化現有架構。另可檢視是否適用租稅協定或符合國內無產製證明,以享有其他關稅減免優惠。
有些企業為避免權利金納入完稅價格,可能採取不實申報方式規避,但海關可透過跨機關資料比對、匯款紀錄及交易文件交叉查核,並得視情況擴大稽查範圍。
此類規避行為風險極高,不僅可能遭補稅,亦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或罰鍰。唯有誠實申報、完善內部審核機制並及早規劃稅務架構,方能維持稅務透明與營運穩健,並有效降低潛在合規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