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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室

佣金、回扣一線隔:企業法律稅務風險(上)

中華民國1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文/ 施純宜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

佣金、回扣一線之隔:企業的法律與稅務風險(上)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企業為爭取訂單,通常會透過廣告行銷、產品說明會或各類優惠措施等正當方式吸引客戶。然而,實務上仍有部分企業為了獲取交易,選擇向客戶端之採購人員或具決策影響力者提供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之利益,作為促成交易的手段。此類行為不僅悖離商業倫理,更潛藏高度法律與稅務風險,甚者可能對企業聲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從企業內部管理的角度觀察,員工若收受廠商或客戶所提供之回扣,不僅可能違反職場誠信原則,亦涉及侵害公司權益,甚至觸及刑事責任。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從事違反本身職責之行為,導致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員工於受僱期間,依法負有忠實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倘為謀取私利而收受回扣、佣金等不當利益,已屬違反職務本分;一旦因此造成或足以損害公司利益,除可能構成背信罪外,若另涉及公司財產之不法移轉,亦可能衍生業務侵占等相關刑事責任。

相對而言,若由企業本身主動向客戶或其員工提供回扣,亦同樣面臨高度法律風險。特別是在交易相對屬國營事業,或對方員工具有公務員身分,抑或交易內容涉及政府採購案件時,相關行為更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關於行賄或不正利益之規定,使原本看似單純的商業往來,升高為重大刑事風險。實務上,是否構成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額多寡或是否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唯一判斷標準,而係著重是否影響職務執行之公正性,當事人往往難以「商業慣例」或「業界常態」作抗辯理由,不得不慎。

即便受益對象並非公務員,企業私下向客戶公司員工提供回扣,仍可能違反對方公司內部之職業道德規範、誠信經營政策或內控制度,不僅影響雙方合作關係,亦可能引發對方公司以共同侵害公司權益為由提起相關民事訴訟。此外,一旦相關情事曝光,企業形象與品牌信譽勢必遭受重大衝擊,恐對客戶信任及後續商業合作造成長期且難以回復的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企業在激烈市場競爭下固然需積極爭取商機,但若以回扣、佣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作為交易手段,不僅牴觸商業倫理,更可能同時引發刑事、民事及稅務等多重法律風險。無論係員工收受不當利益,或企業主動提供回扣,皆可能對企業聲譽與經營穩健造成不可忽視的衝擊。因此,企業應高度重視內部控管與法令遵循,及早建立清楚的合規界線,以降低整體經營風險。

下一篇將進一步剖析「佣金」與「回扣」於法律層面上的本質差異,並說明企業可如何透過完善的內部管理與防範機制,釐清兩者之界線與潛在風險,同時提供實務建議,協助企業在合規經營下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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