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列遞延所得稅,財務主管要如何避免遇到潛在之困難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製之財務報表,其中涉及國際會計準則(IAS)第12號《所得稅》之應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並非新發布之準則,對許多財務主管而言,有關遞延所得稅並非憑直覺就可輕而易舉的理解。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製之財務報表,其中涉及國際會計準則(IAS)第12號《所得稅》之應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並非新發布之準則,對許多財務主管而言,有關遞延所得稅並非憑直覺就可輕而易舉的理解。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適用於2007年1月1日(含)以後開始之年度。然而,我們預期該準則仍會是大家熱烈討論的議題。
當企業個體發行金融工具時,即須決定該等金融工具應分類為負債(債務)亦或權益。該判斷將會對企業個體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之影響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營運部門』(IFRS 8),以取代原有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IAS 14)『部門別財務資訊報導』。企業應於2009年1月1日(含)以後開始之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亦得提前適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7年3月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IAS 23)借款成本之修訂版本。對於在原有準則下以基準處理方式衡量借款成本支出的企業來說,新發布的準則將會使企業變更其相關之會計政策。企業必須制訂相關程序,以計算借款成本需資本化之金額。
企業應於2009年1月1日(含)以後開始之年度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2007年修訂)及揭露該準則對企業主要財務報表表達之重大變動。此外, 2009年1月1日(含)以後開始之年度其期中財務報告均須受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營運部門』對部門別報導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