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04月22日 星期三
文/ 施純宜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
佣金、回扣一線之隔:企業的法律與稅務風險(下)
上個月《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專欄》已說明企業回扣行為可能引發的刑事、民事及商譽風險,然而在實務運作中,真正令企業感到困惑的,往往並非「回扣不可為」,而是「合法佣金」與「違法回扣」之界線究竟如何判斷。此一區辨,不僅關係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違法性,更直接影響相關支出能否於稅務上合法列報。
實務上,佣金與回扣在法律性質與認定上具有本質差異。一般而言,佣金係支付予具實際居間或仲介功能之第三人,作為其提供勞務之合理對價,並非直接給付予交易相對人或其員工,在商業實務中屬常見且合法的商業慣例。就其性質而言,佣金制度本身未構成背信行為,關鍵在於該等報酬通常由合作廠商自買賣價金中,依事前約定之比例提撥支付,企業實際負擔之金額即為原先約定之交易總價,通常不致額外增加成本,亦較難認定有損及企業權益之情形。
相對而言,回扣多涉及濫用職權,在交易過程中透過提供不當利益排除其他競爭者,導致公司喪失更有利的締約機會,進而可能構成背信罪。尤其企業以支付國外佣金或回扣方式爭取訂單,事後於財務報表中列報相關支出時,仍須面臨稅捐機關之嚴格審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須具備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且支付對象如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等,原則上不予認定。倘支付方式或對象不符相關規範,不僅該等支出可能遭否認,企業亦可能因此承擔進一步之法律與稅務風險。
因此,企業除須審慎規劃對外交易安排外,對內部人員之管理亦為防範回扣風險之關鍵。企業宜於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中增訂「誠信條款」,明確規範員工應忠於職務、誠實履行工作內容,不得收受、許諾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與職務相關之不正利益,並要求員工簽署相關承諾書。另於招募階段,亦可透過「廉潔條款」要求受聘人員明示不得以個人名義提供或承諾回扣,藉由制度設計發揮事前預防與教育示範之效果。
特別就上市櫃公司而言,金管會所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係企業建構誠信經營文化與內控制度之重要依據。該守則明文禁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提供或收受不正利益、從事賄賂等不誠信行為,並要求公司建立反貪腐政策、風險評估與防範機制、教育訓練、檢舉制度及資訊揭露機制,以確保公司營運之合法性、公平性與透明度。
企業若忽視佣金與回扣的法律界線,除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稅務爭議外,亦將對長期經營與品牌信譽造成衝擊。短期利益或可換得一時訂單,但誠信與合規始終是企業穩健發展的基石。
實務上,董事或主要股東涉及收受回扣等不誠信行為,往往動搖投資人與金融機構信任,而影響融資及資本籌資。唯有完善的契約規範、健全的內部制度與教育訓練,落實廉潔治理,企業方能有效控管風險,累積長期穩健的競爭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