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文/ 陳秀吟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副理
企業不可忽視職安衛生人員設置與核備義務
近年來,勞動檢查機構持續強化職場安全衛生之管理與稽查,不少企業往往是在收到勞動檢查處通知函後,才驚覺公司依法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甚至尚須向勞動檢查處辦理核備程序。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86條規定,事業單位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行業性質及勞工人數,設置符合資格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將相關資料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換言之,企業的法定義務並非僅止於「有人負責工安事項」,而是必須依法完成設置具資格人與核備程序,始屬合法合規。
然而,實務上仍有許多企業對相關規範認識不足,尤其部分中小企業或傳統產業,普遍誤以為只有大型工廠、高風險製造業或營造業才須配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事實上,即使是一般事業單位,只要達一定規模,亦可能已符合設置門檻。甚至部分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之風險較低的第二類(如製造業部分行業)及第三類(如服務業)事業單位,依法仍須設置「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少小型企業因認為公司規模有限、風險不高,而忽略相關規定,直到收到勞動檢查通知後,才發現早已存在違規風險。
近年來,勞動檢查機關亦逐步透過勞保投保資料、公司登記資訊及行業別進行勾稽比對,主動清查企業是否依法完成設置及核備。因此,實務上經常出現企業收到通知後,才開始查詢相關法規、確認應配置何種資格人員,再緊急派員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管理員訓練課程,以取得相關證照並補辦核備。
然而,相關教育訓練通常需完成一定時數,且各期課程名額有限,往往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企業若未能於主管機關要求期限內改善,即可能面臨行政裁罰風險。更常見的是,部分企業誤以為「已派員上課」即可免責,但法令要求之重點在於「完成設置及核備」,而非僅有受訓事實。換言之,即使公司已安排人員參訓,但於通過考試取得資格並完成核備程序前,仍可能被認定違規。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未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未辦理核備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主管機關甚至得按次處罰。除行政罰鍰外,企業亦可能衍生相關職災風險等問題,不可不慎。
此外,企業亦常忽略人員異動後之重新核備義務,例如原核備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離職、調職,或因公司規模擴大致法定設置標準變更時,均須重新辦理申報,若企業未定期檢視法令遵循情形,亦容易在勞動檢查時遭認定缺失。
事實上,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目的,並非增加企業經營負擔,而是希望透過專責或兼任管理人員之配置,協助企業建立基本安全管理制度,降低職業災害發生風險。對企業而言,依法設置並完成核備,不只是為了避免裁罰,更是企業風險管理與永續經營的重要一環。
因此,企業與其等到收到勞動檢查通知後才倉促補救,不如及早盤點公司勞工人數、事業規模及行業性質,確認是否已達法定設置門檻,並同步檢視是否已依法完成相關核備程序。唯有提前規劃並落實法令遵循,方能有效降低違規風險,避免後續衍生不必要之行政負擔與營運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