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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非終點 而是企業法律責任新起點

中華民國1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文/ 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破產非終點 而是企業法律責任新起點

近年來,受到全球景氣波動、產業競爭加劇及資金成本上升等因素影響,持續有企業因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失靈而走向破產。許多人認為,公司既已停止營業甚至遭法院宣告破產,是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已無實益,反正公司沒有財產,也無力繳納稅款。然而,這種觀念不僅與現行法令不符,更可能為企業及其負責人帶來額外的法律與稅務風險。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營利事業每年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使公司已遭法院宣告破產,在破產宣告尚未確定前,仍應依法完成當年度申報;待破產宣告確定後,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則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辦理決算及清算所得申報。因此,公司是否停止營業或已無獲利,都不是免除申報義務的理由。

實務上,不少企業主抱持「公司都倒了,不申報也無所謂」的錯誤觀念。然而,若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或無法提示完整帳簿及相關憑證,國稅局通常不會因此放棄課稅,而是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推計核定所得額。

所謂「同業利潤標準」,是財政部依各行業訂定的平均利潤率,原本作為查核所得的重要依據,但在企業未依法申報或無法證明實際虧損時,便可能成為推計課稅的基礎。換言之,即使公司早已虧損累累、資不抵債,只要未依法完成申報程序,國稅局仍可能依營業收入或資產處分收入,乘以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直接推計課稅所得。

例如,某公司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億元,雖然實際虧損,但若未依法申報,而其所屬行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國稅局便可能推計其所得為1千萬元,再據以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致公司明明沒有獲利,卻可能收到鉅額稅單的情形,在實務上並不少見。

更值得注意的是,稅務問題並不會隨著公司破產而自然消失。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或罰鍰達法定金額者,財政部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當公司已無資產可供執行時,真正受到影響的往往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負責人本人,甚至可能影響其未來投資、創業或其他商業活動規劃。

此外,公司負責人的法律義務亦不因破產宣告而終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負責人雖喪失公司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仍應將帳簿、文件及相關資料完整移交破產管理人,並配合調查、接受詢問及依法出席債權人會議說明;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相關義務,仍可能依法負擔法律責任。直到完成分配、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並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塗銷後,公司才真正消滅,整個破產程序始告完成。

企業經營本就伴隨風險,破產未必代表經營能力不足,有時只是市場環境變遷下的結果。然而,企業可以依法退場,卻不能忽略依法退場的程序要求。當企業評估聲請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時,應及早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依法完成結算申報、決算申報及清算所得申報,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與虧損情形。唯有妥善履行各項法定義務,才能避免因推計課稅衍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讓企業得以合法、有序地完成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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