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banner

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會計與法律之關係,更趨於密不可分,所有社會上的活動,皆與法律息息相關,有鑒於會計和法律之密不可分,本所特別增設法律服務部門,服務內容包括行政救濟、企業法律問題諮詢、移轉訂價之稅務救濟、破產與重整、公司解散與清算、員工背景調查及代撰存證信函等,透過專業會計人員與專業法律人員的密切結合,以全方位之專業為客戶提供服務。

一. 服務項目及簡單說明內容

  1. 行政救濟 說明: 近年來,行政救濟大門的開啟,人民對行政行為期待其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並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對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或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均得提起救濟,以維利益。本所法律服務部門成員在行政法領域學說與實務理論不斷推陳出新的同時,在孜孜不倦的積極態度下,絲毫不敢懈怠,投入大量心力研究行政救濟之案件。伴隨著維護客戶最大利益的考量,深入淺出剖析案件,在對訴訟程序之高度熟捻及對爭訟內容重點確實掌握,均能提出中肯且切要的爭點來據理以爭,獲得審理機關或行政法院高度信服,故致勝率極高,成效卓越,為有目共睹之事實。
  2. 企業法律問題諮詢 說明: 法律條文存在的價值在取得一個衡平,並作為一個社會規範、一個生活準據。人類社會日新月異,不斷演繹的過程中,參與社會運作上的個體,彼此間不免有所衝突。如何遵循一個合法、合理的解決管道,法律條文扮演著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所法律服務部門受理法律問題諮詢,經由法學上三段論法的推論過程,將呆板的法律文字靈活的套用到案例事實上,以簡單通俗的文字解釋指引當事人一盞明燈,無庸沈浮於「茫茫法海」之中,錯失維護自身權益之良機。
  3. 移轉訂價報告的稅務救濟 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實施,符合規定的營利事業皆應自行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待備查,此一制度在國外行之有年,國內才剛起步,不免有所爭議產生。 本所法律服務部門洞燭機先,加入本所移轉訂價報告編制研究,並實際參與報告的製作,除從國外經驗裡探究,亦從自身製作報告過程中歸納,深知移轉訂價報告可能遭遇到的挑戰為何。因此,當營利事業與稅務機關就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意見相左,逕行稅務救濟程序時,法律服務部門自當面對爭議能夠駕輕就熟,直達核心問題,圓滿處理。
  4. 破產與重整 說明: 鑑於國內對破產法規的逐漸重視,政府相關部門致力研討破產法修正及重整與破產相關法規之整合,本所法律服務部門無不專注關切,且於日前與Grant Thornton集團的新加坡所合夥人及香港所合夥人就台灣目前破產相關規定研商討論,以便提供客戶最適切之法律服務與意見。
  5. 公司解散清算 說明: 任何種類公司解散後,除係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均應進行清算程序,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法律關係,並且分配公司之財產。公司應選派清算人進行法定清算程序,獲選派之清算人應確實履行各項法定職務,以確定公司法人格經合法清算終結始告消滅。 本所法律服務部門熟悉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及清算人職務,明白公司於解散後,縱使已辦理決、清算申報,但如未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則公司法人格並未消滅,稽徵機關仍得向該公司追徵稅款,負責人亦有遭稽徵機關函送限制出境之疑慮,因此,本所法律服務部門得就公司清算程序提出專提受選派為清算人必定克盡職責,謹慎完成解散清算程序。
  6. 員工背景調查 說明: 人面對的事情往往皆存在風險,無論顯在性風險或潛在性風險,本能的避險求利,屬通常之理。然公司本身更是應當如此,可能面對的風險應盡量控管迴避,公司長久經營建立起的商譽與成績,不容許任何污損之可能。在聘用人員一環,本所法律服務部門提供員工背景調查的服務,經由本所對員工個人素行、信用狀況的調查,公司可避免與員工間產生尷尬,更可達到保護公司之最終目的。
  7. 代撰存證信函 說明: 工商社會脈動下,個人、團體相互間的磨擦誤會難免發生,存證信函作為催告及保全證據之用,尤其保全證據之效用,更是日後進入訴訟程序影響勝敗關鍵之一。無論是民事訴訟,抑或刑事訴訟,法院判決均依「證據」為斷,而存證信函之所以成為現今廣泛使用的證據方法之一,在於其便利性及有效性,本所法律服務部門以客戶立場出發,撰寫存證信函切中要點,為客戶權利做最大的保全維護。
  8. 解除限制出境

二. 整體優勢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Grant Thornton在台的會員所,國外寶貴經驗的傳承,以及國內學習的繼往開來,龐大的集團組織是最充沛的後援,讓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國際接軌,和世界同步脈動。 本所法律服務部門除本身對案件細心鑽研,再自本所會計師就案件提供會計專業意見,不同的觀點激勵催化下,輔以其本身具備的專業學術知識,建構成強而有力的服務團隊,針對客戶各類不一的大小案件,均能迎刃而解,獲得圓滿之結果。

法 務 組 律 師

張 鴻 欣

台北